但2008年,湛江市中院又用一纸公函的形式,要求国土局“暂缓”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给竞买人。暂缓的理由赫然写着“霞山法院……将案外人华业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连同湛江市巨通实业发展公司财产一并拍卖,侵害了华业公司的合法权益。”这与生效的判决完全相左。如果真是这样,为何不下新的裁定,而要用公函的形式来暂缓土地产权使用证的过户?
记者在湛江中院采访时,追问承办巨通公司破产案件的法官这种做法的合法性。该法官称,企业破产后,所有的诉讼和执行都要暂停,重新审查,加上巨通企业数百名职工表现过激,经请示广东省高院,才会发函要求暂停过户。
这一说法与最高法院的相关精神是明显相抵触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第68条的请示的答复中明确提出: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不仅作出了生效的执行裁定,而且就被执行财产的处理履行了必要的评估拍卖程序,相关人已支付了对价,此时虽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且非该相关人的过错,应视为执行财产已向申请人交付,该执行已完毕,该财产不应列入破产财产。因此,张志良2001年就已拍得的湛江市海滨六路10号1-5栋房产,不应被列入破产财产。
●从1993年向法院起诉开始,湛江市政协委员、港商张志良历经18年维权路,上访信一度递到最高法院。
●从目前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看,张志良通过拍卖获得位于湛江市海滨六路10号1-5栋房产,却一直未能过户,主要是卡在湛江中院发出的公函:要求“暂缓办理”。
●张志良在给湛江市人大的投诉中称,是湛江中院某些法官为开发商谋取个人利益所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