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是全国率先开展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机制探索的省份之一。现在,这里“治理者受益、污染者补偿”的观念已深入人心,生态补偿机制正走向制度化和法制化。
贵州省日前出台的《关于加快创建全国扶贫开发攻坚示范区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赔付和监督机制,实行“谁污染、谁治理”和“谁受益、谁补偿”,确保生态保护区群众不因保护生态而降低生活质量。
据了解,过去一条河流往往呈现“上游污染、下游遭殃”的局面,而保护区农民也因为植树造林和减少耕种土地造成经济来源缩减。贵州省在清水江流域实施生态补偿机制前,环保部门监测的断面水质几乎都是劣五类水质,水体中污染物超标现象突出,水污染形势严峻。实施生态补偿机制后,沿岸地区明显加大了环保投入,防治污染、治理水土流失、修复生态,两年后监测的污染物浓度同比降低3至6成。
今年以来,贵州省在红枫湖流域试行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办法,并与世界自然基金会合作在赤水河流域实施以生态补偿、水资源服务付费、参与式水管理等为主的流域综合管理项目。此外,贵州省还规定将生态补偿资金纳入当年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获得补偿的地方人民政府需将补偿资金纳入同级环保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专项用于污染防治、生态修复和环保能力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按照贵州蓝皮书《贵州法治发展报告(2012)》提出的目标,贵州还将完善地方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着手制定《贵州省生态补偿条例》,完善市场补偿机制,从法制层面保障“治理者受益、污染者补偿”的规范得以实施。(记者 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