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产假年终奖不能少
众所周知,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只能领取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均无,那么年终奖根据考勤天数进行计算,是否合理呢?
据工人日报12月29日报道,2011年10月,因为临近产期,在一家公司工作的赵小姐向单位请了3个月产假,回家待产。2012年2月,回公司上班的赵小姐被告之,她因为休产假,单位在春节前结算年终奖只算她2011年出勤9个月,所以她只能得到10000元而非原本的15000元。赵小姐找到了公司领导想问个清楚,对方解释说:“根据公司的制度规定,年终奖应当按照职工实际出勤情况定。”赵小姐将公司告到法院,索要5000元年终奖。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经过法院调解,赵小姐所在的公司同意支付给赵小姐5000元年终奖金。
据了解,劳动者在休产假、探亲假等法定假期间应视为正常出勤并支付报酬,用人单位必须全额支付年终奖,不得扣除。虽然年终奖的计算是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的,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