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规范残疾人专用车管理的通告》,除了进一步明确残专车的使用仅限于下肢残疾人,还要求,不论是符合标准的残专车还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标车”,必须办理备案手续,随车携带残疾人证等相关证件、悬挂牌照或标识,上路应遵规行驶,同时给予“非标车”两年过渡期。
仅限下肢残疾人使用 每人限备案一台
残疾人专用车,或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按照相关法律和国家标准,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技术要求,专门供下肢残疾人代步使用的车辆。《通告》进一步界定了残专车的使用仅限于下肢残疾人,非下肢残疾人禁止使用。下肢残疾人使用残疾人专用车代步的,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且使用残疾人专用车必须专人专车使用,每个下肢残疾人只能备案一台残疾人专用车,且只能备案人自己使用。
“非标车”26日起备案 2015年起禁止使用
《通告》规定,对于该通告发布前已购买,发动机排量不超过150ML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即“非标车”,且在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没有办理残疾人专用车备案手续的下肢残疾人,如属于贵阳市籍或者在长期贵阳市居住有固定职业的,可以申请一台非标车备案,统一到各区(县、市)残疾人联合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备案并按照规定悬挂统一标识的“非标车”,至2014年12月31日前参照残疾人专用车进行管理。2014年12月31日后禁止使用。对到2014年12月31日未满使用年限的车辆,政府应当对车辆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补偿办法另行制定。2012年11月21日后购买的“非标车”不予备案。
标准车喷为红色 遵守六大规定
《通告》要求,符合国家标准的残专车应当统一喷涂为红色,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随车携带残疾人证等相关证件、悬挂牌照或标识;二、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四、不得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五、不得饮酒后驾驶;六、不得从事载客、载货等营运活动。
“非标车”充斥街头 《通告》意在分步解决
据悉,符合国标的残疾人专用车是三轮车,全部由上肢操作,设计时速不超过50公里每小时,外形尺寸较小,贵阳市公安交管局表示,目前贵阳街头的几乎全部都是“非标车”。
近年来,贵阳市残疾人专用车管理问题愈发迫切,其中最突出个问题,一是大量非下肢残疾人打着下肢残疾人名义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甚至四轮机动车,上路行驶或进行非法营运,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秩序、客运秩序,诱发了一些交通事故和刑事案件,损害了残疾人群体的形象;二是,很多下肢残疾人使用的残疾人专用车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但这部分群体短期内的出行需求必须满足。本次《通告》的出台,意在分步解决上述问题。
相关解答
1、残疾人专用车,或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是指专门供下肢残疾人代步使用的车辆。动力驱动,外形尺寸、设计时速、空车质量等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本通告中涉及的为三轮残专车。
2、如果非下肢残疾人驾驶符合国家标准残专车的,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拒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扣留车辆。对于将备案车辆交由正常人驾驶的将取消备案资格,并依法处罚车辆驾驶人。
3、已购买但不能备案的车辆,如果属于机动车的应办理注册登记。如果没有合法来源的,购买人可以通过向工商、质监部门举报,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权。
4、专人专车是指每个下肢残疾人只能备案一台残疾人专用车,且只能备案人自己使用。专证专牌是为了保证专人专车的执行。
5、只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专用车才要求统一喷涂为红色,非标车不需要。
6、非标车悬挂黄底黑字的标识,标准残专车的是蓝底白字。
7、非下肢残疾人,如果身体条件符合,可以驾驶其它非机动车,或者通过培训考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C2驾照。(曹源麟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