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自10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至今已经一月有余。其中,《旅游法》第三十五条,因为牵扯到旅行社、导游、游客、商家等多方利益,自面世以来便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那么,该法实施一个月以来,社会各界的反响如何呢?
游客:褒贬不一
《旅游法》更加重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过自其出台实施以来,消费者对它的评价褒贬不一。
“现在价格这么贵,大家都不舍得出去玩了。”市民龙先生介绍,本来打算“十一”过后带孩子去物美价廉的普吉岛,但由于现在的报价大大超出了他的旅游预算,于是他取消了行程。更有游客表示,自己知道低价团里面是有猫腻的,但我就是不购物,导游能把我怎样呢?市民陈先生表示,自己曾多次跟团出游至云南等地,都是价格很低的团。“几百元的团费仅够交通费用,但我坚持没有购物,所以尽管吃住游都差了一点,我并不介意。”陈先生说,“现在没有低价团了,我近期也不会选择出游。”
不过也有消费者认为,看似团费大涨,其实是旅游市场价格的合理回归。“过去出游我一直坚持报高品质团,价格也比较高,《旅游法》实施以后,这些品质团的价格并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市民朱妮表示,“但有时品质团的服务质量并没有比一般团更好,希望旅行社能够在提升服务方面下功夫,提升导游的业务素质。”
而对于《旅游法》限制购物的规定,消费者也有颇多不满意。市民陈薇说,购物也是旅游的一部分,尤其是出境游,很多时候并不只是为了观光,比如去美国、欧洲,那边工厂店、免税店的名牌包、鞋确实要比国内便宜很多。“我还是希望旅行社能在行程中保留少量的特色购物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