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期间,政府进一步落实扩大就业的职责应该是:“数量优先,兼顾质量;瞄准结构,服务经济;优化环境,鼓励创业;依法就业,和谐劳动”。
一、进一步推进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
通过采取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能够有效减少摩擦性失业和结构性失业。未来10年尤其是未来5年,我国应在如下五个方面加强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的运用。
(一)完善劳动力市场统计数据标准
我国劳动力市场统计数据在指标范围、频率和及时性上,基本达到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数据公布通用系统(GDDS)的要求;但是与数据公布特殊标准(SDDS)的要求还存在很大的距离,比如从频率上来看,该系统要求按季度公布就业、失业、劳动报酬指标,我国就没有做到。
此外,我国公布的失业率是城镇登记失业率,而不是相比较而言更接近真实失业情况的调查失业率(虽然调查失业率的准确性会受样本数量、调查范围等方面的限制)。
透明、准确、完整的数据能够节约决策成本,提高决策效率。政府应该按照SDDS的标准提高劳动力市场统计的频率和及时性,并争取在“十三五”期间开始公布调查失业率。
(二)加强失业预警机制建设
失业预警机制可以有效提高就业政策的及时性和针对性,政府应该从两个方面加强失业预警机制建设:
一是确定失业警戒线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对失业率“度”的掌握大体标准是:3%—4%以内的失业率属劳动力供给紧张型,5%—6%左右属劳动力供给宽松型,7%—8%为失业问题突出型,9%以上为失业问题严峻型。这对我国失业警戒线的划定具有极强的借鉴意义,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仍属于劳动力资源供大于求的国家,因此标准应该略低一些。此外,如果我国划定了失业警戒线,一定要注重建立适时调整机制,不然可能会对一些政策的制定产生误导。
二是建立并完善失业动态监测制度。我国曾在国发[2009]4号文件中提出,要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岗位流失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及时制定应对规模失业的工作预案。建立健全企业空岗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失业保险金发放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到“十三五”期末,这一目标应该全面完成。
(三)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机制
公共就业服务机制对于促进就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政府应该从三个方面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机制:
一是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杜绝各类人力资源市场上的欺诈行为,让劳动者拥有良好的求职环境,让用人单位拥有良好的求人环境,切实维护市场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是健全就业信息传递机制。充分利用网络、电视、电台、报纸、广告牌等途径,及时公布国家的就业政策,及时收集和公布劳动力供需双方的信息,定期召开供需双方见面会,加强不同地区之间的就业信息传递。
三是健全就业指导机制。为求职者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求职技巧、能力测评、政策咨询等服务;配备专门的就业指导人员,针对农民工、大学生、下岗失业人员等不同的群体的具体特点,制定不同的就业指导计划和细则,形成就业指导的长效机制。
(四)加强人力资本投资
加强人力资本投资,让社会成员享受充分的、高质量的教育或培训,是提高劳动力素质的根本办法。为加强人力资本投资,在未来10年内,政府应该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继续完善九年义务教育制度,让每一位公民都享受到规范的小学、初中教育,在适当的时候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十二年义务教育。
二是加强对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投入,降低受教育者的人力资本投资成本,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投身到高等教育工作中来,争取让受教育者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好的教育,从而提高自身的知识和技能。
三是加强对失业人员或待业人员的技能培训,针对每一个人员的具体特点,结合其自身的爱好,为其制定恰当的培训计划;通过加强对他们的培训,提高其知识和技能,帮助其适应用人单位的用工需求,帮助其实现就业。
(五)加强劳动力流动
加强劳动力流动,是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的重要条件。当前阻碍我国劳动力合理流动的障碍主要是两个:
一是以城乡分割为特点的是户籍制度,它极大的阻碍着城乡之间劳动力的流动,使得农民工在城市的就业总是显得不那么稳定,也缺乏保障。
二是具有很强“分割性”的社会保障制度,极大地阻碍着不同地区之间特别是城乡间劳动力的流动,不利于提高就业质量,也不利于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的培育。
扫清这些障碍,应该成为我国未来10年甚至更长时间内必须面临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