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法规地方执行走样
按照2002年6月通过的《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价格应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严禁擅自提高采购标准。这些规定在一些地方政府执行时有些走样。
汪玉凯坦陈,不同级别的政府在目录外采购执行的差别很大,问题一般在地方政府。在目录外采购上,地方会有各种各样的“工作需要”说辞,审批把关不严。在财力充足的情况下,部门工作需要的理由看上去充分,审批部门也不会多过问。
相对“宽松”的目录外采购,如遇到中小规模的采购,权力寻租的现象极易出现。在汪玉凯接触的很多案例中,有的地方电脑等大件的采购长期被一两个供应商“霸占”,谁和政府部门“关系硬”,就能拿到订单,一些小供应商只能扮演“陪标”角色。
出现新问题制度有待完善
为何目录外采购在制度设计上没有细化?汪玉凯告诉记者,政府采购法规的制定也是近几年的事情,在遇到很多新问题的情况下,法规还没有从制度上解决,监管就存在一定盲区。
汪玉凯认为,对于目录外采购,除了制度设计在审批程序上应更加细化外,地方审计部门和地方纪检部门应该及时介入,审计部门对每一项采购行为严格审计,纪检部门介入调查“离谱”采购可能存在的腐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