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还能限制“大龄青年”吗?
“国办通知,明确规定招聘毕业生不得有年龄限制。北京针对毕业生的落户政策,还会继续吗?”5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不少人表达了类似疑问。
他们所说的“落户政策”,是指北京市人社局针对高校毕业生的落户“新政”:“北京市原则上要求毕业当年本科生不超过24岁、硕士生不超过27岁、博士生不超过35岁……今后市属各用人单位招聘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按新要求执行。”本刊5月8日以《北京对“大龄青年”说不》为题,对此作了报道。
201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达到699万,创历史新高。截至3月,本科毕业生签约率仅为38%。国务院办公厅通知,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发布的,意在推动毕业生就业。其中,通知对公平就业环境的强调、对各种就业歧视的禁止,颇为引人注目: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
北京落户“新政”,会因国办通知废止吗?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律专家。
国办通知的法律性质
“国办通知涉及最新就业政策。
它是属于什么性质的文件?”对于这一问题,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秦伟分析,国办发文有三种情况:一是法律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但由于情况复杂,短时间内难以制定行政法规;二是补充法律的规定;三是法律未规范但社会管理急需而制定。这些文件的法律效力低于行政法规,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此种文件属于何种性质?立法法及有关法律中并没有明确。”高秦伟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在立法法施行后不能作为行政法规,因为该法第61条规定,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这意味着,所有的行政法规必须以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不再保留国务院批准、国务院部门发布行政法规这一形式。“我认为,国务院采取‘国办发文’这种行政措施,主要是基于保障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央宏观政策的统一性考虑,防止地方各行其是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央宏观政策的统一性。从目前情况来看,这种方式可以对社会管理事项作出快速反应:一是弥补立法空白,及时规范需要管理的事项;二是促进法律的实施,在法律规范内明确具体操作内容;三是对新发的管理事项通过适应性、时间性、针对性的规范调整,为行政立法积累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