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法规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共两部分)


Updated: 2010-08-13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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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之四 商标:商标的转让

  第六条之五 商标:在本联盟一个国家注册的商标在本联盟其他国家所受的保护

  第六条之六 商标:服务标记

  第六条之七 商标:未经所有人授权而以代理人或代表人名义注册

  第七条  商标:使用商标的商品的性质

  第七条之二 商标:集体商标

  第八条  厂商名称

  第九条 商标、厂商名称:对非法标有商标或厂商名称的商品在进口时予以扣押

  第十条 虚伪标记:对标有虚伪的原产地或生产者标记的商品在进口时予以扣押第十条之二不正当竞争

  第十条之三 商标、厂商名称、虚伪标记、不正当竞争:救济手续,起诉权

  第十一条 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在某些国际展览会中的临时保护

  第十二条  国家工业产权专门机构

  第十三条  本联盟大会

  第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

  第十五条  国际局

  第十六条  财务

  第十七条  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的修正

  第十八条  第一条至第十二条和第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修订

  第十九条  专门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