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落不明”遭致“被离婚”
按照宋女士的丈夫给法院的说法,他与妻子在1997年分居后3年半,连电话都没联系过,妻子在此期间“下落不明”。但记者在宋女士的律师调取的离婚案卷材料中并没有看到法院打电话通知或是发司法专邮寄送材料被退回的相关记录。
法院认定宋女士“下落不明”的证据是一份走访调查。2001年2月5日,法官专程来京到宋女士居住的小区,找到物业管理处的一名工作人员,据这位工作人员称,宋女士已经1年多不在此居住了,找不到人。宋女士事后找到了这个物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对方表示对宋女士当时的居住情况并不知情。
2001年2月9日,法院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的公告见报。宋女士几乎没有机会看到报上的公告,自然没有出庭应诉。公告期满后,法院于开庭当天作出缺席判决,并且同样公告送达了判决书,期满后离婚判决就这样生效了。
宋女士不解地说:“我的手机号自从1997年就开始用,至今没换过,如果打我的电话不可能联系不上我。法院调查的地址也是我当时的住处,哪怕上去敲敲门,我都可能在家。而且我身份证的户籍地址是公婆的住处,我经常回去,同样可以找到我。虽然我当时和丈夫分居了,但毕竟两个人有孩子,还会经常联系,他说我下落不明也就算了,可法院仅凭找了一个所谓物业的人就说我下落不明,实在说不过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