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欲求离婚无效
为了打这场官司,宋女士慕名找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旭律师代理。虽然陈旭律师代理过很多复杂疑难的家庭财产纠纷,但这份“被离婚”的判决仍然让他吃了一惊。
陈旭律师告诉记者,首先,有权受理此案的法院应是被告宋女士所在地法院,在当年其丈夫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宋女士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河北衡水中院没有管辖权。第二,作为对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最基本程序保证,法律严格规定了法院的送达方式。衡水中院受理案件后,没有采取法律规定的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而是在立案后第三天就决定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侵犯了宋女士的诉讼权利,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而且,仅有的一份调查笔录没有被调查人身份证明等留存,无法证明这次调查的真实性。这个被调查人的证言效力很低,法院却以此决定送达方式、草率处分。
陈律师说,除了程序违法之外,判决中存在诸多错误。对这样一个事关当事人重大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案件,法院却未充分审查诉讼当事人身份,甚至连当事人的身份证、结婚证等最基本的身份信息都没有在案卷中留存。这些问题都应导致原审裁判无效。
让人不解的是,在宋女士提起离婚之后,也就是衡水中院的离婚判决生效十年之后,其丈夫又向河北衡水中院申请更正判决书中的错误,并且提出原审判决未合理处分夫妻共同房产。此后,衡水中院依职权发起再审程序。
近日,海淀法院的裁定书也送达了宋女士和律师:鉴于河北衡水中院的离婚判决,海淀法院不能再受理宋女士的诉讼。如今,这个案件最终该如何认定、处理,就要看衡水中院的再审能否改变当年已经判决离婚的事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