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公开是义务不是“施舍”
观念转变不可能一蹴而就但须加快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两年了,政府信息公开从起步探索到实践创新,有进展,但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民众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这样的评价,不但是一些地方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中的话,也是老百姓的普遍感受。
“加快观念转变!”这是众多受访专家学者和部分官员回答如何推进政府信息时的共同答案:政府信息公开进展较缓慢,原因固然很多,但 “特权”思想作怪,“给你看你就看,不给你看你别争”等想法还存在,是阻碍信息公开的最大“绊脚石”。一位从事政府信息公开研究的学者表示:个别政府官员不大愿意公开信息,有观念上的惯性。
信息公开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庞杂的系统工程,官员观念的转变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必须加快。有学者提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转变观念:
首先是义务观。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和基本义务。公开是义务,不是“施舍”;公开是职责,不公开就是违法。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当下,随着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进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不公开必将挨“板子”。
第二是重要性。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三是必然性。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的重要途径,也是保证人民群众行使管理权和监督权的重要前提。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是发展社会民主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