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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十大消费仲裁案件曝光 涉旅行风险等法律问题

2015-03-13 13:21:11 来源:东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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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3月12日讯(夏世超 记者李博)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12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具有警示曝光价值的十大消费仲裁案件,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经营者的自律意识。

十大消费仲裁案例中涉及旅行风险负担、停车场地责任、银行卡管理、赠品法律责任、居间合同范围、房屋面积缩水、分期付款风险、付款对象选择、耐用消费品举证、建筑物共有权利等多个常见法律问题。

1、未尽到提示义务 旅行社担责赔偿

【案情】

2014年10月,有心脏病史的王女士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的“西藏五日游”活动。到达西藏当日王女士就出现严重不适症状,后送医院救治花费医药费1.8万元。出院后,王女士提出旅游合同约定,该旅游路线为高原地区,游客需填写《身体健康申请表》,但旅行社从未要求游客填写该表格,也无任何特别说明,属于未尽全面安全提示义务,因此要求旅行社承担医药费。旅行社认为,王女士损失系由其自身疾病造成,拒绝给付。双方协商未果,王女士遂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旅行社承担医药费1.8万元。

【仲裁庭意见】

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未对王女士进行必要提示,也未按合同约定要求其提交《身体健康申请表》,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应当承担责任。但王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自身状况不适合前往高海拔地区旅行,其对损害后果也负有一定责任。

【审理结果】

经仲裁庭调解,旅行社给付王女士医药费1万元。

【哈仲提示】

根据《旅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旅行社应以明示方式向游客指出旅游活动中的须注意的安全事项,事先向游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如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游客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旅行社应承担责任。同时,游客也根据自身条件选择适当的旅游目的地和旅游项目,量力而行。

2、购物停车慎选地 看管义务大不同

【案情】

2014年9月8日,姜先生驾车到某大型连锁超市购物。因商场地下的收费停车场没有停车位,商场工作人员将前来购物的车辆引导到商场侧面的露天广场内停放,商场工作人员未向姜先生等购物人出具车辆停放的凭证,姜先生也未支付停车的费用。购物后,姜先生返回车辆发现车内物品被盗,损失价值980.00元。之后,姜先生多次与商场沟通,但商场以未收取费用为由拒绝赔偿。姜先生遂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商场承担其损失980.00元。

【仲裁庭意见】

商场是否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依赖姜先生与商场间是否形成了车辆保管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中,商场没有作出代购物人看管车辆的意思表示,也未收到保管费用,虽然商场的工作人员引导购物人停放车辆,但不能据此认为该行为是接受保管物的法律行为,不能认定双方之间已经成立了保管合同。

【审理结果】

驳回了姜先生的仲裁请求。

【哈仲提示】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保管物的交付必须转移保管物的占有。车辆的交付也要体现保管人对车辆的占有和控制。本案中,车辆出入露天广场并没有限制,露天广场也不属于商场的专用停车场,不能视为商场对车辆进行控制和占有。因此,不能仅依据有关的人员的疏导行为而视为接收了委托保管的物品和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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