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银行卡管理不善 被盗刷损失自担
【案情】
2014年3月,王先生在某银行办理了的无密码信用卡,信用额度为1万元,并约定银行可以调整授信额度。2014年8月,银行将王先生的信用额度提高到2万元,并通过对帐单告知了王先生。2014年9月,王先生在消费了8,000.00元后将信用卡丢失,被他人盗刷7,000.00元。不久,王先生收到银行还款通知,要求还款1.5万元。王先生仅同意承担授信额度内的损失,即2,000.00元,不同意另外5,000.00元的损失。银行遂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王先生给付欠款1.5万元。
【仲裁庭意见】
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银行有权调整王先生的授信额度,并且其后银行又在对账单中做了相应提示,王先生应当知晓,银行不属于擅自提高信用卡额度,并无过错。另外,王先生在信用卡丢失后没有及时报失,自身也有过错。因此,银行对于王先生信用卡被盗刷不承担责任。
【审理结果】
裁决王先生给付银行欠款1.5万元。
【哈仲提示】
无密码信用卡因为其刷卡时不需要密码,只需核对签名,一旦丢失就容易被盗刷,因此,要避免信用卡丢失和重视无密码信用卡预留签名。另外,如果信用卡丢失,要在第一时间挂失,因为银行只对挂失后的损失承担责任。同时,在办理信用卡的时候,应当认真阅读合同,了解自己与银行的各项权利义务,以便在日后发生纠纷之时能够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4、赠品致人受伤害 商家赔偿其损害
【案情】
2014年5月,裴女士在某超市购物满998.00元后,免费领取了一个电水壶。但裴女士在使用该电水壶的过程中,因水壶表面漏电将裴女士击伤。裴女士要求该超市赔偿其医疗费3,500.00元。超市以是赠品为由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裴女士遂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超市赔偿其3,500.00元损失。
【仲裁庭意见】
裴女士与超市之间的法律关系为赠与合同法律关系,但本案中的赠与并非是无偿的,而是裴女士以购买较大价值的商品为条件获得了超市的赠品,其实质是附条件或附义务的赠与。超市在附义务范围内应当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裴女士可以向该超市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审理结果】
裁决超市赔偿裴女士损失3,500.00元。
【哈仲提示】
根据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在附义务的赠与时,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本案中,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裴女士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