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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十大消费仲裁案件曝光 涉旅行风险等法律问题

2015-03-13 13:21:11 来源:东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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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居间合同纠纷案 不用信息不违约

【案情】

2014年11月10日,王先生与爱家房屋中介公司签订协议,爱家公司向王先生提供房源信息,如王先生直接与卖家交易,应付交易价1%的违约金。2014年11月27日,王先生通过爱家公司看了一套售价165万元的房屋。2014年11月30日,王先生在另外一家中介公司也看了此房屋,但报价为158万元,后王先生通过该公司买得此房。爱家公司认为王先生恶意“跳单”,遂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王先生支付违约金1.65万元。

【仲裁庭意见】

禁止“跳单”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本案中,卖方将房屋委托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王先生系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因此,王先生并没有利用爱家公司的信息,不构成违约。

【审理结果】

裁决驳回爱家公司的仲裁请求。

【哈仲提示】

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

6、新买房屋缺面积 损失赔偿不可少

【案情】

2014年2月,哈市张先生与某开发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张先生购买其开发建设的位于道里区的住房一套,建筑面积230.16平方米,总价款203万元。张先生按约定付清了房,但开发公司向张先生交付的房屋因施工失误而导致面积减少了25.51平方米。张先生遂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开发公司给付损失赔偿金。

【仲裁庭意见】

张先生与某开发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公司交付的房屋实测面积比约定面积缩小了25.51平方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张先生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双倍返还张先生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

【审理结果】

裁决开发公司返还张先生房价款25万余元。

【哈仲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房屋面积小于约定情形做出了明确规定,除了可以请求返还房款外,在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购房人还有权解除合同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该条规定对于保护购房人关于房屋面积缩水方面的权利比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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