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商品质量好与坏,须由商家来证明
【案情】
2014年8月,市民王女士以3,800.00元的价格在哈市某商场购买了一台全自动洗衣机,使用不足3月,洗衣机开始频繁出现停转问题,经售后人员多次维修后仍不见好转。王女士遂以洗衣机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退货。商场以“洗衣机已多次维修,且目前无权威部门检测结果证明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坚决不退。王女士遂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商场退货。
【仲裁庭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商场未能证明商品不存在瑕疵或王女士人为因素导致洗衣机故障,因此可以认定洗衣机存在质量问题,在多次修理后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王女士有权退货。
【审理结果】
裁决商场退货并返还王女士3,800.00元。
【哈仲提示】
洗衣机属于技术构造较复杂商品,消费者缺乏相关专业知识,难以发现一些隐蔽性的质量瑕疵,因此,该洗衣机质量合格的举证责任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经营者应当对商品质量合格或该瑕疵的存在是由于消费者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进行举证。类似举证责任倒置的还有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
10、共有部分想出租,要由业主说了算
【案情】
2014年5月,为某小区提供管理服务的物业公司将小区临街楼宇的楼顶出租给某广告公司,用于安装室外广告灯箱。2014年6月,小区业主在发现楼顶安装了广告灯箱后,即委托业主委员会告知广告公司业主不同意出租,并要求拆除。广告公司以其与物业公司已经签订出租合同为由拒绝拆除。业主委员会遂代表业主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物业公司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协议书无效,并要求广告公司拆除广告灯箱。
【仲裁庭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是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权利人,物业公司在未得到业主的授权下,无权将楼宇对外出租,其擅自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协议书,并非是小区业主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广告公司也无权使用楼顶。
【审理结果】
裁决确认广告协议书无效,广告公司应将广告灯箱拆除。
【哈仲提示】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共用部位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共有部分、共用部位一般包括楼梯、顶楼、走廊、水电、煤气管线、道路、公共场所等,业主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共用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行使管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的同时,也依据法律法规共同负有相应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