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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天生一对矛盾体 英法印各有奇招解纠纷
2010-07-27 08:55:29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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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

独具特色的劳资调解委员会

□记者 彭梦瑶 巴黎报道

巴黎第四大学信息与传播高等研究学院教授让-马克・勒加尔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法国多层次的工会组织和法律法规有效地预防了劳资纠纷的发生,准司法机构劳资调解委员会对疏导劳资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处理劳资纠纷过程中政府主导、法律保障和建立机制三者相得益彰,成为法国预防和化解劳资矛盾的有效途径。

法规赋予多层次工会维护劳动者权利

据让-马克・勒加尔教授介绍,法国工会组织层次较多、力量强大。仅有权与政府直接对话和谈判的全国性工会组织就有五家,法国政府在对与劳动者利益相关事务进行改革前必须要与各大工会进行磋商。

法国业已形成以劳动法、行业协议、企业协议三个层面为保障的劳资关系。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法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是法国最基本、最普遍的劳资关系准则。它规定工会拥有与资方就薪酬、工作条件等进行申诉和谈判的权利,工会代表每月可带薪从事工会工作10至15小时,雇佣员工200人以上企业还有义务向工会提供专门的活动场所。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罢工权,允许他们在与雇主意见不一特别是就薪酬问题存在分歧时进行罢工。此外,法国还于1982年以法律形式规定,雇主必须每年与工会就劳动者薪酬进行谈判。雇主若不遵守该制度,则将被送上法庭。

法国700多个行业均有工会与雇主协会经过谈判签订的行业协议(即行业集体合同),行业协议根据行业特点具体确定本行业的劳动标准。在行业协议的基础上,各企业工会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与雇主签订企业协议(即企业集体合同)。

除工会组织外,法国还规定,凡雇佣50名雇员以上的企业必须在内部成立企业委员会,成员由企业员工投票选出,他们对企业经营状况及决策享有知情权,并对资方决策提出意见。雇主如违反规定将面临法律制裁。

让-马克・勒加尔教授强调,法国工会力量之所以强大,并不在于其会员人数众多,而在于各种法规赋予它们维护劳动者权利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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