遍布各行业的劳资调解委员会
让-马克・勒加尔教授指出,在调节劳资纠纷方面最有法国特色的是劳资调解委员会,它是由劳资双方共同组成,是具有调解劳资纠纷的准司法机构,主要负责对私法领域(涉及公法领域的劳资矛盾由行政法庭处理)个人劳资争议(与集体性罢工等集体劳资纠纷大多由高级初审法院负责)进行调解或初步判决。
目前,法国全国共有208个劳资调解委员会,每个劳资调解委员都设有农业、工业、商业等部门。每个部门均设有调解办公室和审判办公室。劳资调解委员中来自劳资双方的人员各占一半,委员会主席由劳资双方委员轮流担任。法国现有劳资调解委员约1.5万名,每5年在全国范围进行一次选举,任期五年。
根据规定,在处理劳资纠纷时,劳资双方必须亲自到场,首先接受劳资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如调解不成审判办公室将进行裁决。尽管劳资调解委员会内部设有职业法官,但其所作裁决与一般法院一样具有法律效力。若败诉方对裁决结果持有异议,也可以按照司法程序向上诉法院乃至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据勒加尔教授介绍,尽管劳资调解委员会存在处理劳资纠纷耗时长等问题,但这项制度在法国运作多年,已较为成熟,对调和社会矛盾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统计数字显示,劳资调解委员会每年调解或裁决约20余万件劳资纠纷案,其中98%诉讼由劳方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