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袭英国法律传统
印度有关劳资纠纷的法律早在英国殖民时期就开始制定,独立之后有所增补。但总体还是沿袭了英国相关法律的传统。
1926年英国殖民时期制定的工会法最早承认印度早期的工会运动。1947年印度独立后,政府制定了工业纠纷法,根据这一法律,政府可以指派解决劳资纠纷的“协调官”、“和解委员会”、“调查法院”和“工业纠纷法院”等。1956年,印度政府修正了这一法律,成立了“劳工法院”和“全国劳工纠纷法院”。
独立以后,印度工会的数量大量增加。在印度全国工会联盟,全印工会代表大会,印度工会中心等全国性组织的领导下,工会规模不断扩大。这些工会与国大党、人民党和印度共产党等政党力量关系紧密,能起到解决劳资纠纷、维护工人权益的作用。但政治人物支持工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争取选票,工人权益并未得到完全保障。
鼓励以和解方式解决劳资纠纷
在印度,劳资纠纷通常因不满工资待遇、工作条件,以及资方违反法规和合同约定等引起,如工人被随意解雇、被转到别的工厂、未付工资、超时工作、没有拿到应有补偿、工作条件不符合安全和卫生标准等。
随着劳资冲突日益增多,国家在解决劳资纠纷中开始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印度法律规定,可以有两种解决劳资纠纷的方法:一是劳资双方通过和解解决纠纷;二是劳资双方不通过和解解决纠纷。印度法律鼓励劳资双方通过和解解决纠纷。不通过和解解决纠纷时所达成的协议只对相关的双方有约束力。因此,印度政府鼓励解决纠纷的程序先后为:协商讨论、谈判、和解、调解、仲裁和法律裁决。 其具体做法有四:
一、国家作为“第三者”发挥指定法律的作用,这些法律为劳资“互动”,主要是劳资协商讨论等事宜,可以起引导和规范作用。
二、一旦劳资双方就某个问题的协商不能产生结果,国家将进行干预,来促成协商讨论产生结果。
三、为了解决劳资纠纷,国家可以提供促成来自和解的服务工作,并可以起到在劳资之间斡旋和仲裁的作用。
四、国家可在国营企业中充当资方的角色,并通过这一角色来直接影响劳资关系的发展变化,并为私营企业提供参考和样板作用。
由于印度司法制度工作效率极低,一个劳资纠纷案子拖上十余年没有结果已司空见惯,因此劳资双方大多对法律裁决望尔却步,更愿意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