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立法平衡劳资关系
法国政府在预防和处理劳资纠纷过程中。一方面为处理劳资纠纷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建立有效成熟的调解体制,及时调和矛盾。如一旦发生较为严重、社会反响较大的劳资纠纷事件时,法国政府也会采取直接干预手段。
在2008年至2009年间发生的法国电信员工连续自杀案中,法国政府首先公开表示了对此事的关注与焦虑,这对企业的管理方形成压力。随后,法国政府对法国电信公司雇员的工作和生活状况进行调查,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严肃评估,以凸显企业管理模式亟需整改的迫切性和政府进一步加大力度干预此事件的决心。
此后,,法国政府于2009年10月两次要求法国电信公司主席迪迪埃・隆巴尔采取有力措施应对危机。为此,隆巴尔冻结了公司部分人事调整计划,并撤换了部分高管。其本人也在政府进一步施压下于2010年初离开管理职位。
勒加尔认为,只有在国家、雇主协会、工会、企业等多方共同参与,以法规、协定等契约方式重新平衡劳资双方的力量,劳动关系才能得到良性发展。其中,作为拥有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政府在这一过程中应起主导作用,与其他各方进行对话,然后通过立法或行政手段规定资方义务(进行年度薪酬谈判、保证工会对于企业运行状况的知情权等等),并建立有效机制以保证劳资纠纷一旦发生即可得到迅速稳妥解决。
他说,政府只有制定好“游戏规则”,通过给予弱势一方更多保护,才能从根本上预防或妥善调解劳资纠纷,化解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