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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死刑方式并行12年 专家称注射死刑尚缺标准 2009-06-16 11:31
主持人: 你看,枪决它是有一套实施细则的,但是12年以后,当我们再关注注射死刑的时候,发现注射什么药物,由谁来执行,在多长时间内可以让犯人死亡,这些似乎都没有一个像标准一样的东西可以去依据。 白岩松: 的确,刚才我们节目一开始的时候说,即使是死刑犯的死亡也需要一种公平,我想这种公平里头有两种含义。 第一种含义是当有一部分执行死刑的时候用注射,而另一部分用枪决的时候,可能对于枪决的那批人可能就不公平。 第二种公平就是同样都是注射死刑,当有人是极短的时间,几乎很平静地就死去了之后,而有的人却经历了一种没有想像的痛苦,最后虽然也离去了,但是这个被延长的过程是不是也是一种不公平。 所以从现在的角度,经过了12年,当然有一些细节,作为新闻媒体还不一定能够掌握,但是透过今天的媒体我注意到这样的一些细节,你比如说显然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技术上,在药品上等等有了比较成熟的这种把握,因为在执行的过程当中,是由北京市先根据你今年有多少死刑犯,向最高人民法院来报,然后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把相关执行的药品等等发放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后在执行的时候,再下派到比如说中级的法院去执行。 你看,现在这个关其实把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手里头,不管是药品或者其他的一些,我相信它也有它的一些实施细则。经过12年之后,我们刚才看到了很多这种,包括失败的案例,即使在国外也有,在国内也有,但是后来你会看到新闻的时候,它也都弥补了,希望现在是一个已经接近成熟了,所以希望北京今年年底可以实施之后,也能在全国快速铺开,在另一个层面上也实现公平。 否则大家可能会议论一件事情,2000年的时候,前广西主席陈克杰执行死刑的时候是注射死刑,又隔了一年多,到2001年的年底,沈阳市的副市长马向东也是执行的注射死刑。后来就有人曾经议论,是不是贪官在执行死刑的时候也有特权,其实不是,因为在全国搞了很多很多的试点,其实有大量的都是普通的这种死刑犯,但是既然在执行注射死刑当中有这样的两个人,大家就会格外议论。所以我觉得这样的公平也需要全社会给予关注。 主持人: 刚才我们说到了一个在注射死刑中需要的一个标准问题,就这个问题,我们来连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刘教授您好。 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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