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是我国第一个由国务院条例上升为法律的税种。作为加快依法治国进程的重要一步,车船税从“条例”上升到“法律”层次本质上是通过立法保护民众的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和必然要求。
一、车船税立法的本质在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一)税收立法的本质在于保护民众的权利
税收本质上是对公民财产权利的强制的、无偿的剥夺,需要以法律形式来规范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在当代社会,政府的主要职能是使用财政资源为公民提供合意的公共服务,通俗地讲,政府承担着“收钱者”和“花钱者”的角色。由于掌控着财政资源的使用权,在缺乏限制的情况下,政府事实上也成为一个“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既是立法者、又是收钱者、还是花钱者,在法理上不通,而且将税种的立法权利交由政府,政府的征税权利便很有可能得到最大程度的扩张,而公民的财产权利却会因此受损。因此,税收法定主义认为,税收征纳关系的确立需要以人民的同意——人民的代议机关制定法律为前提。事实上,在政府和纳税人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如果没有法律的规范、而仅由政府来制定税收法规并依据这些法规征税的话,很可能会导致“政府的税收权力越来越大、税收收入越来越多,而其提供的公共服务却越来越少”的状况。在我国,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代表全国人民行使立法权,税收征纳关系显然要通过全国人大审议进行规范,这既是保障公民财产权利的必要举措,也是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的根本保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税收立法的意义主要在于保护民众的权利。
(二)税收立法工作的迫切性
在我国,从改革开放至今30余年的时间里,税收法律体系的建设一直比较薄弱。虽然经过几十年的实践,许多税种立法的条件已经成熟,但却仍使用“条例”、“规定”等法规和规章的形式,并未经全国人大审议、上升到法律高度。目前,在我国税法体系现有的19个税种中,只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全国人大审议立法的,包括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在内的其他税种都是“条例”、“规定”等法规和规章,这显然既不利于从制度层面上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也影响着税法的效力进而影响着财政收入的实现。同时,从国际税收理论看,一个国家征税会产生国家与国家的税收分配关系,调整这种分配关系只能是议会通过的法律。在国际交往中,由于世界各国的税法都是以法律形式颁布的,我国以“条例”形式规范的税法往往不为国际认可,因此,税收“法规”的存在事实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对外经济的发展。
此外,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来看,税收立法也有着现实的紧迫性。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在税收领域,立法工作却一直进展缓慢。除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随“两法合并”颁布之外,在九年来的时间里,还没有一个税种上升到法律高度。如今,车船税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可以说,这是我国第一个由国务院条例上升为全国人大法律的税种,对于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建设有着极为重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