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车船税的立法条件已经成熟
由于牵涉到经济社会诸多领域,影响广泛而深远,且容易因其种种争议,税收立法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应当本着“成熟一个、立法一个”的原则逐步推进。从税收制度的发展来看,其总是随着经济社会条件的发展不断改革和完善,税收立法工作因而不可能做到尽善尽美。一般而言,只要一个税种的要素相对稳定、条件相对成熟,其立法工作就应尽快进行,而不能因噎废食,因为细枝末节的变动影响税收的立法进程。
从当前来看,车船税在我国的立法条件已经成熟。在我国,车船税已有了60年的征收历史,是现行还在征收的税种,《税收条例》、《实施细则》、地方制定的《征收办法》一应俱全。而且在60年的征收实践中,无论税种的名称如何变化,我国对小汽车的征税一直都采用按“辆”规定幅度定额税率的办法。从此次公布的草案来看,“按排量征收”实质上仍属于“按辆征收”。60年下来,车船税的基本要素、征收办法已经为人们所知晓。而此次车船税的立法草案又主要沿袭了现行“条例”的内容并确定了“总体税负不变”的原则。从这个角度来看,我国车船税的立法条件已经很成熟。因此,对于车船税,我们应搁置争议,本着“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的原则,加快其立法进程。
事实上,车船税立法的必要性已经不是纯理论问题,而且被现实证明确有必要。例如,原来北京的车主每辆车每年交车船税200元,2005年国务院制定《车船税条例》后,每辆车每年需要缴纳的税额上调至480元,并未直接听取民众意见。而此次的车船税立法,税负等征收制度的变化并不大,社会反映却十分太强烈,民众、媒体、网络都很关注,仅全国人大网站就收到十万条意见、建议;草案审议前还向各部、各省、社会团体征求了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财经委及常委们多次听取各方意见、认真讨论、对照各方面及民众意见反复斟酌修改,常委们还要经过第二次审议、甚至第三次审议、投票表决通过后,才能实行。这充分证明,税收经全国人大立法是人民当家作主的表现。
车船税的立法仅仅是我国税收立法工作的一个开始。按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包括各个税种在内的整个税法体系均应上升到法律高度。尽管从当前来看,这种想法不可能立即实现,但这毕竟是我国税收立法工作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