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车船税幅度税额的设计应留有“空间”
在总体税负不变、税额结构性调整的前提下,此次草案幅度税额的设计富有弹性,充分考虑到了地区间的差异,给地方政府留下选择的余地,也为今后的经济发展留下选择的空间。
在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居民收入相差迥异,统一的车船税税额显然并不适用。因此,《草案》税额的设计采用了“幅度税额”的形式,并规定:车辆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这就给地方政府留下了充足的空间,使其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灵活的确定、变化车船税税额。
从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来看,草案采用“幅度税额”的设计方法,也充分顾及了不同时期经济的发展变化状况:在经济低迷时,可以使用较低的税率,以刺激需求,拉动经济;在经济过热时,可以使用较高的税率,以发挥其“逆向”调节作用。
当然税负的设计还存在复杂的技术问题,需要认真测算。在幅度税额的设计方面,我们还要更多地听取民众的意见,在税率的分档方面进行调整和优化,使车船税立法在税负这个核心利益问题上更符合民意,在技术设计上更科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