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车船税立法的关键是保持总体税负不变
税率是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量之间的比例,体现征税的深度,是税收负担的核心问题。作为一种典型的直接税,车船税税负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民众的情绪,因而其税率设计应该充分考虑民众的承受能力,这不仅是保障民生的需要,更是车船税立法的关键。
(一)车船税立法税负设计的初衷
税负是车船税立法应注意的核心问题。在幅度税额的设计中,车船税税额过高,难免影响居民对汽车的消费以及社会生活;而税额过低,又难以充分发挥车船税的职能。考虑到车船税属常年征收的税种,以及其组织收入和分配职能的发挥,车船税立法对幅度税额的设计坚持了“总体税负不变,税额结构性调整”的原则,适当提高大排量汽车的税额标准,降低小排量汽车的税额标准。
这是因为:其一,车船税涉及千家万户,考虑到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保障民生的大政方针,总体税负不宜提高。其二,我国地方税收体系本就薄弱,如全面或过多降低税负,显然不利于保证地方的财政盘子,也不利于发挥车船税对财产收入调节的影响;其三,车船税要对节能减排的政策发挥正面影响,更需要“抑大扬小”,对大排量的小汽车多征些税而对小排量的汽车征轻税甚至免税,这需要税率的结构性调整。
从车船税立法的税额设计来看,排量在1.6以下的汽车是当前乘用车的主体,其税负基本没什么变化,而对于大排量汽车的税额则有较大幅度提高。按照这种设计方法,车船税的总体税负并未出现明显的变化,但是,由于拉开了不同排量小汽车的税额差距,车船税的功能得到了发挥。
(二)车船税税负的设计应充分尊重民意
车船税立法的本质是保证民众的权利,因而更要充分尊重民意。在此次立法过程中,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充分体现了对人民意见和需求的尊重。草案公布后,社会反映却十分太强烈,在这些意见中,引起最大质疑的莫过于车船税对1.6-2.0排量小汽车税额的设计。
从《草案》征求意见的情况看,社会各界对税负问题反应较大的“领域”主要集中在1.6-2.0排量小汽车的税额设计上,因为在此次的草案中,对排量在1.6-2.0升的小汽车,税额有所提高。客观地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排量在2.0升以下的汽车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居民拥有的主打车型。对于许多城市普通居民而言,小汽车既是财富的象征,又是居民生活工作中的交通工具,。在这种情况下,以较大幅度提高1.6-2.0排量小汽车的税额必然引起民众的质疑。作为一种难以转嫁的直接税,车船税的税负不仅会形成居民的直接负担,还会影响居民的消费行为,进而影响相关行业乃至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其幅度税额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居民及社会各界的承受能力,考虑多数人的意见,依据“大部分人税负不变”的原则,是否可以考虑适当降低1.6-2.0排量小汽车的税负,这样从税负没有增加的人数比例将达到85%以上,这样更有利于推动车船税立法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