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车船税与收费的合理布局
税收的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从生产到消费的商品的流通过程中,以及国民收入的形成、分配使用过程中应该纳税的环节。我国对小汽车的纳税环节也是如此,选择在多环节多层次征收,同时在加上还有收费的交叉,情况较为复杂。将来在税制改革的过程中,是需要统筹考虑的税收与收费体系的布局。
(一)税收多环节征收的必要性
从税收基本理论来看,税制设计时纳税环节的选择必须是多环节、多层次的,唯有如此,税收才能在多环节、多层次发挥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和政策工具的作用,这也是各国均采用复税制体系的根本原因。由于小汽车的自然和社会属性以及在使用和保有环节所具有的特点,从公平、便利的原则出发,对其从销售到保有多环节设置多种税和费征收,这与其他商品有着明显的不同。
一方面,从小汽车使用和保有的特点来看,居民在拥有和使用汽车的过程中,不仅可以享受到地方政府提供的基础设施、交通管理等具有非排他性的公共服务,还要占用一定的市政资源(如停车场),因此,地方政府有理由以向其征税的形式弥补公共资源的成本。如以“税”或“费”的形式筹集公路建设和维护资金、市政资源建设资金等。这使得政府对汽车的征税具有了“受益税”的性质。进一步而言,虽然汽车的拥有者从地方公共资源的获益程度很难精确地测量,但其至少可以从民众拥有的车船数量中得到大致分辨。从这个角度看,地方政府对本辖区的汽车征收税或费与受益原则的要求是基本契合的。而从小汽车的物理性质来看,它虽然可以在空间“流动”,不具备不动产类财产的静态特征,但一则大部分小汽车的活动范围主要集中在某一个区域,二则其登记注册地较易辨认,这两个特征使其“受益来源”比较清晰的得以辨认,征收也更加便利(征收成本较低),因而可以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收入来源。正是由于符合受益原则,且具有征收上的便利性,在许多国家,对车船、不动产等财产的多环节征税或收费都已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
另一方面,小汽车的使用还会带来较大的外部成本,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尾气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以及噪音等外部成本;二是车船的使用会占用大量的公共资源,在公共资源规模增加的速度小于车船增长速度的情况下,便会形成“拥堵成本”。对小汽车使用所导致的外部成本,政府也有必要以“税”或“费”的形式加以弥补。
此外,从小汽车自身的社会属性来看,车船作为家庭财产的组成部分,政府对其征税具有天然便利的条件实现其公平目标。车船等财产的多寡往往也是财富多少的重要标志,在保有环节征收车船税,显然有利于公平目标的实现。这也是许多国家的财产税作为地方税普遍征收的根本原因。
显然,由于汽车使用和保有的多重特点,多环节的税费设置是车船自身的特点决定的,是税收征收的历史传统形成的,也是世界各国征税的通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