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车船税的职能是组织地方固定财政收入
税收的职能是税收固有的职责和功能,税收职能的特征在于它的内在性和客观性。从税收基础理论讲,税收的职能就是组织财政收入。组织财政收入是税收基本的职能,是税收本原性的职能,而调节经济只是在征税过程中派生的出来的影响。从此次的车船税草案来看,其虽然在客观上会对社会、经济等产生影响,但最主要职能的仍是为地方政府组织固定的财政收入。
(一)车船税职能是组织地方财政固定收入
税收产生和发展的实践告诉我们:组织财政收入是税收最基本的职能,是税收本原性的职能,即税收就是为满足国家对财政收入的需要而产生的;调节经济的作用及政策作用等只是派生的作用。换言之,在组织财政收入的过程中对经济发生影响并不是税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就此次的车船税草案而言,其主旨仍然是发挥其最本原、最基本的职能:组织财政收入,尤其是为地方政府组织财政收入。尽管车船税由于税收收入较少而往往看作是一个财政功能较弱的“小”税种,但是,作为财产税,这一“小”税种在我国近六十年的时间里却为地方组织了固定的财政收入。
在我国分税制的财政体制下,地方税收体系薄弱导致的地方财力窘迫一直是难以解决的“瓶颈”,而车船税的改革则为解决这一“瓶颈”打开了思路。在此次的草案中,“应税车船”被规定为车船税征税对象,这实际上是对“保有”环节的车船征税,因而使车船税具有了明显的财产税性质。由于对财产的征税具有普遍性及调节财产收入等特征,事实上,在西方国家,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为代表的财产税已经成为其最为主要的收入来源,而在我国,由于现行房产税将个人住房排除在征收范围之外,我国目前也没有开征遗产税,车船税因而成为唯一具有财产税性质的税种。由于在当前的我国,开征个人住房房产税和遗产税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而我国的地方税收体系又一直处于薄弱状况,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车船税立法、使其更加契合财产税的性质便成为完善我国财产税以及地方税体系的第一步。从这个角度看,车船税的改革和完善对于地方政府组织财政收入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尽管其本身的税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并不大。
事实上,在我国车船税近60年的征收历史中,其基本上都是以财产税的性质征收的。近60年来,在我国地方政府的收入中,车船税一直是较为固定的部分;在地方政府的预算中,车船税作为一般收入,也被安排到地方一般性支出中而不可缺失——在地方政府的收支安排中,车船税的主要作用一直是组织固定的财政收入。在车船税改革过程中,虽然因要素的不同选择而派生出调节经济作用及政策作用,但这些职能只是派生的、次要的作用,或者只能称其为“影响”,其最主要的职能仍然是为地方政府组织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