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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全文)

2012-10-09 10:12:56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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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司法改革

  (2012年10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目 录

  前 言………………………………………………… (1 )

  一、司法制度和改革进程…………………………… (3 )

  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8 )

  三、加强人权保障…………………………………… (18)

  四、提高司法能力…………………………………… (33)

  五、践行司法为民…………………………………… (38)

  结束语………………………………………………… (48)

  前 言

  司法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坚持从国情出发,在承继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优秀成果、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了社会公正,为人类法治文明作出了重要贡献。

  中国的司法制度总体上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符合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和民众司法需求的日益增长,中国司法制度迫切需要改革、完善和发展。

  近些年来,中国积极、稳妥、务实地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人权保障、提高司法能力、践行司法为民为重点,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扩大司法民主,推行司法公开,保证司法公正,为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2·

  一、司法制度和改革进程

  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开启了中国司法制度建

  设的新纪元。1949 年9 月颁布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

  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

  人民政府组织法》,奠定了新中国的法制基石。1954 年制

  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

  令,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和基本职能,

  确立了合议制度、辩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员制

  度、法律监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形成了中国司法制度的

  基本体系。

  20 世纪50 年代后期以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

  (1966—1976 年)十年动乱期间,中国司法制度一度遭到严

  重破坏。1978 年实行改革开放后,中国总结历史经验教

  训,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

  针,恢复重建了司法制度,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基本法律。

  20 世纪90 年代,中国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快建

  ·3·

  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伴随着社会进步和民主法治建设进

  程,中国司法制度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

  (一)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特点

  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

  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政权

  组织形式。中国的国体和政体决定了司法权来自人民、属

  于人民、服务人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法

  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依法审

  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件,开展民事、行政执行和国家赔

  偿等执法活动。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

  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

  的审判工作。在诉讼活动中,实行审判公开、合议、回避、人

  民陪审员、辩护、两审终审等制度。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国家设立最高人

  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

  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

  ·4·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

  的工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实行法律

  监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

  察权,行使权力情况接受人大监督,并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

  民主监督和社会的监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实行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

  律。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

  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

  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二)中国司法改革的目标、原则和进程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公众的法

  治意识显著增强,司法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司法工作遇到许

  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中存在的不完

  善、不适应问题日益凸显,需要在改革中逐步完善和发展。

  中国司法改革的根本目标是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设公正高效权

  ·5·

  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

  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坚强可靠的司法保障。

  中国司法改革始终坚持从国情出发,既博采众长、又不

  照抄照搬,既与时俱进、又不盲目冒进;坚持群众路线,充分

  体现人民的意愿,着眼于解决民众不满意的问题,自觉接受

  人民的监督和检验,真正做到改革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惠

  及人民;坚持依法推进,以宪法和法律规定为依据,凡是与

  现行法律相冲突的,应在修改法律后实施;坚持统筹协调、

  总体规划、循序渐进、分步推进。

  早在20 世纪80 年代,中国就开始了以强化庭审功能、

  扩大审判公开、加强律师辩护、建设职业化法官和检察官队

  伍等为重点内容的审判方式改革和司法职业化改革。

  从2004 年开始,中国启动了统一规划部署和组织实施

  的大规模司法改革,从民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影响司

  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入手,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

  从司法规律和特点出发,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

  分和管理制度,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

  行的司法体制。中国司法改革走向整体统筹、有序推进的

  阶段。

  从2008 年开始,中国启动了新一轮司法改革,司法改

  ·6·

  革进入重点深化、系统推进的新阶段。改革从民众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共同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解决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司法队伍

  建设、加强司法经费保障等四个方面提出具体改革任务。

  目前,本轮司法改革的任务已基本完成,并体现在修订完善

  的相关法律中。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中国司法改革也将进一步深入推进。

  ·7·

  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中国从

  完善司法机构设置和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完善诉讼程

  序、强化司法民主和法律监督方面进行改革,努力提高司法

  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

  (一)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司法职权配置的合理与优化,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

  实现。中国从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障碍出发,加强

  司法机关内部机构制约,理顺上下级法院、检察院的审判、

  检察业务关系,规范完善再审程序,建立统一的执行工作体

  制和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这些改革提高了司法机关公正司

  法的能力,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满足民众对司法公正

  的新期待、新要求。

  法院实行立案、审判、执行分立。各级人民法院在原有

  的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的基础上增设立案

  ·8·

  庭、执行局等机构,立案、审判和执行分别由不同的机构负

  责,强化内设机构职权行使的相互制约,促进了审判权、执

  行权的公正行使。

  规范发回重审和指定再审。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发回重

  审、指令再审程序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2012 年修改的民

  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

  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

  重审。2012 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的刑事案件,原则上由原审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审理。

  规范完善统一的民事、行政案件执行工作体制。法院

  生效判决和裁定的充分有效执行,事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切实保障和司法权威。近年来,各地法院普遍建立了与公

  安、检察、金融、国土、建设、工商、出入境管理等部门密切配

  合的执行联动机制。法院实行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分

  立。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建立执行指挥中心,统一管理和协

  调执行工作,必要时实行提级、跨区执行。执行体制改革进

  一步加强了执行权运行的内部制约,提高了执行工作的公

  正和规范化水平,有效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改革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为有效防止错误逮

  捕,中国对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进行了改革,省级以

  ·9·

  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

  疑人的,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这项改革加强了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工作的监督。

  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鉴

  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

  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改革前,中国

  的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着立法不完善、管理不规范、标准不统

  一等现象。为解决这些问题,2005 年中国的立法机关颁布

  实施《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确立统一的司法鉴

  定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的登记管理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

  部门主管全国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

  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

  名册编制和公告。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再设立司法

  鉴定机构;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

  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服务。推行行政管理与

  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实施司法鉴定人依

  法独立执业制度,提高了鉴定的规范性和中立性。截至

  2011 年底,中国经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有5014 家,司

  法鉴定人52812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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