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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司法行为
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应当落实到每一起案件的办理过
程中,体现在每一个司法行为上。由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
不平衡、司法人员司法能力存在差异、地方保护主义观念尚
未根除等原因,司法裁量权的行使不透明、司法行为不规范
等现象依然存在。近年来,中国司法机关积极推进量刑规
范化改革,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加强案件管理,有力促进了
司法行为的规范化。
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为了规范量刑活动,中国最高
人民法院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人民法院量
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
见(试行)》。明确量刑步骤,细分法定刑幅度,明确量刑情
节的量化标准。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量刑
建议,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在
法庭审理中,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对与定罪、量刑有
关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辩论。人民法院在刑事裁判文书
中说明量刑理由。这些改革进一步规范了量刑裁判权,保
障了量刑活动的公开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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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案例指导制度。2010 年,中国的司法机关出台了
案例指导制度的相关规定,标志着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
度得以确立。与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不同,中国的案例指
导制度是在以成文法为主的法律体系下,运用案例对法律
规定的准确理解和适用进行指导的一种制度。近年来,中
国司法机关选择法律适用问题比较典型的案例作为指导性
案例予以发布,供各级司法人员处理类似案件时参照。案
例指导制度促进了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加强了法
律适用的统一性。
加强对案件办理的管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
成立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加强办案流程管理和质量管理。
截至2012 年5 月,全国共有近1400 家法院设立了专门的
审判管理机构,近1600 家检察院设立了专门的案件管理机
构。公安机关在基层执法机构普遍配备专(兼)职法制员,
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司法机关普遍建立了案
件管理信息化平台,实行网上办案、监督和考核,提升了案
件办理的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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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扩大司法公开
面对社会矛盾多发、案件数量大、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
穷的状况,中国司法机关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全面推进
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社会各界的有效监
督下公开、公平、公正地行使。
扩大公开的事项和内容。人民法院将审判公开延伸到
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等各个方面。人民检察
院依法充分公开办案程序、复查案件工作规程、诉讼参与人
在各诉讼阶段的权利和义务、法律监督结果。公安机关、司
法行政机关将主要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及
警务工作纪律等向社会广泛公开。
丰富公开的形式和载体。司法公开从各部门分散发
布,转变为统一的信息服务窗口集中发布。公开载体从传
统的公示栏、报刊、宣传册等,拓展到网站、博客、微博客、即
时通讯工具等网络新兴媒介。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和新闻
发布例会制度,及时发布司法信息。
强化公开的效果和保障。加强裁判和检察、公安业务
文书的说理和论证,邀请民众、专家参与公开听证、论证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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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开通民意沟通电子邮箱,设立全国统一的举报电话,建
立部门负责人接待日,加强司法公开的人力物力保障,确保
了司法公开的有序推进和良好效果。
(四)加强司法民主
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和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
院,同样需要发扬民主,确保公正司法。中国积极建立和完
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为发展社会主义民
主政治、实现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提供了重要
保障。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公众依
法直接参与和监督司法的重要方式。2004 年中国的立法
机关颁布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拓宽人民
陪审员的选任来源,从社会各阶层、各领域广泛选任,采用
在名册中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审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人
民陪审员除在合议庭中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享有同
等权力,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各级法院
还围绕陪审职责开展以审判程序、职业技能、法治理念等为
主要内容的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