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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2006—2011 年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情况
年 度
人民陪审员参审
案件量(件)
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占一审
普通程序案件的比例(% )
2006 339965 19 73
2007 377040 19 31
2008 505412 22 48
2009 632006 26 51
2010 912177 38 42
2011 1116428 46 50
探索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2003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
启动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2010 年10 月,人民监督员
制度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通过从社会各界选任人民
监督员,依照监督程序对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
程中出现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拟撤销
案件、拟不起诉等情形进行监督与评议。从2003 年10 月
至2011 年底,各地人民监督员共监督案件35514 件,提出
不同意人民检察院原拟定意见的有1653 件,其中908 件的
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被人民检察院采纳,占54 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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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审判、
执行等司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中国将加强对司法权的监
督制约作为改革重点,并推出加强法律监督一系列举措。
加强对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人民检
察院、公安机关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和共享平台,通
过审查批捕、受理来信来访、当事人投诉、社会舆论、媒体报
道等途径,及时发现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和不应当
立案而立案的线索并依法审查处理。人民检察院接到报
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强化对审查逮捕、
延长或者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等环节的监督。2011 年,
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立案19786 件,对侦查中的违法情况
提出纠正意见39432 件次。
加强对法院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对于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调解,如认为确有
错误,或者发现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定程
序影响司法公正的,检察机关有权采取抗诉或者提出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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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等监督措施。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一个月内
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
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针对近年来
看守所、监狱内发生的个别恶性事件暴露出来的问题,检察
机关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
查和全国监狱“清查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监管”专项活动,
促进依法文明监管。规范和加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建
设,推进与监管场所的执法信息联网和监控联网,完善和落
实收押检察、巡视检察等工作机制,加强对监管场所的监
督。加强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的监督,探索建
立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开展保外就医、看守所械具
和禁闭使用情况专项检察。2012 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
确规定,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
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或者书面意见的,应当将建议书或
者书面意见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监督。检察机关对司
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等12 种渎职行为,可以通过调查核实
违法事实、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建议更换办案人员等措施进
行监督,依法惩治渎职行为,维护司法廉洁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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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人权保障
加强人权保障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中国的立法机
关2004 年颁布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
入宪法;2012 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
总则。中国司法机关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和防范刑讯
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律师执业权
利,限制适用羁押措施,维护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未
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保障,严格控制和慎用死
刑,健全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和刑满释放人员帮扶制度,完善
国家赔偿制度,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等制度,努力把司法领
域的人权保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