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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全文)

2012-10-09 10:12:56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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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加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权益保障

  中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惩戒与保护并举的措施,

  尽最大努力促进失足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中国的法律明确

  ·26·

  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

  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

  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司法人员承担;未成年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司法机关应当通知法律

  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严格

  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

  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

  律师的意见;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

  人实行分别羁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对未成年人刑事案

  件,在讯问、审判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法定代理人到场,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和所在学校、单

  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

  判或询问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

  问笔录、法庭庭审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

  他人员阅读或者向其宣读。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时,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对犯罪情节轻微,可能判处

  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人民检

  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司法机关可以对未成

  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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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进行调查并作为办案的参考。审判时被告人不满十八

  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

  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实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除司法

  机关因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以

  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2011 年颁布的《刑法修

  正案(八)》明确了对未成年人应当适用缓刑的条件,规定

  了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一般累犯。截至2011 年7 月,全国

  已经建立少年法庭2331 个。2002—2011 年,经过各方努

  力,中国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基本控制在1% —2% 。近年

  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下降趋势,未成年罪犯占全部罪

  犯的比例逐渐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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