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权益保障
中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惩戒与保护并举的措施,
尽最大努力促进失足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中国的法律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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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
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
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司法人员承担;未成年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司法机关应当通知法律
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严格
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
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
律师的意见;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
人实行分别羁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对未成年人刑事案
件,在讯问、审判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法定代理人到场,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和所在学校、单
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
判或询问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
问笔录、法庭庭审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
他人员阅读或者向其宣读。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时,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对犯罪情节轻微,可能判处
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人民检
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司法机关可以对未成
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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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进行调查并作为办案的参考。审判时被告人不满十八
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
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实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除司法
机关因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以
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2011 年颁布的《刑法修
正案(八)》明确了对未成年人应当适用缓刑的条件,规定
了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一般累犯。截至2011 年7 月,全国
已经建立少年法庭2331 个。2002—2011 年,经过各方努
力,中国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基本控制在1% —2% 。近年
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下降趋势,未成年罪犯占全部罪
犯的比例逐渐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