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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全文)

2012-10-09 10:12:56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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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2 2009—2011 年人民法院判处未成年人罪犯情况

  年 度

  判处未成年人

  罪犯人数

  比上一年

  下降的比例(% )

  未成年人罪犯占

  全部罪犯的比例(% )

  2009 77604 12 69 7 78

  2010 68193 12 13 6 77

  2011 67280 1 33 6 40

  (七)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

  中国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中国刑

  ·28·

  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并

  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标准。2011 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

  (八)》取消了13 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

  总数的19 1% ,规定对审判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一般

  不适用死刑,并建立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为逐步减

  少死刑适用创造法律和制度条件。

  死刑直接关系到公民生命权的剥夺,适用死刑必须慎

  之又慎。从2007 年开始,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

  件的核准权。中国实行死刑第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完善

  了死刑复核程序,加强死刑复核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

  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

  护律师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

  意见。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确保了办理死刑案件的质量。

  自2007 年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以来,

  中国死刑适用标准更加统一,判处死刑的案件逐步减少。

  (八)完善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和

  刑满释放人员帮扶制度

  改善监狱执法条件,增强教育改造效果。中国努力建

  ·29·

  设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新型监狱体制,逐步实现监狱

  “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改革目标。

  监狱行政运行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

  经费等均列入财政预算,全额保障。监狱建立罪犯劳动报

  酬制度,实行每周五天劳动教育、一天课堂教育、一天休息

  的教育改造制度,加强道德、文化、技术教育和劳动就业技

  能培训,提高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能力。2008

  年以来,全国共有126 万名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完成扫盲

  和义务教育课程,5800 余人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毕业

  证书。全国监狱开设各类技术培训班3 万余个,服刑人员

  职业技术获证率达到参加培训总数的75% 以上,完成技术

  革新近14000 项,获得发明专利500 多项。

  开展社区矫正。近年来,中国致力于刑罚执行制度的

  改革与完善,从2003 年开始进行社区矫正试点,2009 年在

  全国推开,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

  行的罪犯放在社区矫正机构,在社会力量的协助下,矫正其

  犯罪心理和不良行为,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促使其顺利融

  入社会。中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已将社区矫正确立为一

  项法律制度。截至2012 年6 月,全国累计接受社区矫正人

  员105 4 万人,解除矫正58 7 万人,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

  ·30·

  期间的再犯罪率为0 2% 左右。

  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扶教育。中国政府关注并帮

  助解决刑满释放人员在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对

  生活困难且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范围;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生活确有困难的,给予

  临时救助;对自主创业的刑满释放人员和为其提供就业岗

  位的企业,落实减免税费政策。据统计,2008—2011 年,全

  国接受社会救济的刑满释放人员数量增加了2 7 倍。监狱

  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的重新犯罪率始终保持在较低水平。

  (九)完善国家赔偿制度

  中国确立国家赔偿制度,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行使职权时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

  的损害,国家依法予以赔偿。2010 年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健

  全了国家赔偿工作机构,畅通了赔偿请求渠道,扩大了赔偿

  范围,明确了举证责任,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提高了赔偿

  标准,保障了赔偿金及时支付,进一步完善了行政赔偿、刑

  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制度。近年来,国家刑事赔偿标

  准随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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