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简化办案程序
近年来,诉讼案件大幅增加,人民法院在对案件性质、
繁简程度综合考量的基础上,将案件进行繁简分流,不同案
件适用不同的审理程序,使案件性质与审理程序相一致,促
进了审判资源配置优化和诉讼效率提高。
扩大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2012 年修改的刑
事诉讼法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由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以下刑罚的案件,扩大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推进小额诉讼制度改革。为及时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
权益,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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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前提下,对事实清楚、权利义
务明确、争议标的金额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2 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
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争议标的金额
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
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从立法上肯定了小额诉讼
的改革成果。
人民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标的金额
不大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调解不成的及时
裁判。对这类案件程序简化,诉讼费减半收取,实行一审终
审,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
探索行政案件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对基本事实清楚、
涉及财产金额较小、争议不大的一审行政案件,在双方当事
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实行独任审理,简化诉讼程序,立案
之日起45 日内结案。
(三)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为应对社会快速发展时期社会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状
况,中国立法机关2010 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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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法》。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
纷解决机制,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构建起符合国
情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2012 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
了先行调解、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内容,巩固了司法改革
成果。
发挥人民调解作用。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
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方式。中国在全国村(居)委、乡镇
(街道)、企事业单位以及矛盾高发行业和领域广泛设立人
民调解委员会。截至2011 年底,中国有人民调解组织81 1
万个,调解员433 6 万名。2011 年调解纠纷893 5 万件,调
解成功率96 9% 。
发挥行政调解作用。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在当事
人自愿的前提下,对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行政争议和与职权
相关的民事纠纷积极进行调解,使之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
达成一致协议,促进矛盾纠纷及时、合理解决。
发挥司法调解作用。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依
职权或经当事人申请,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化解纠
纷。2011 年,全国法院调解民事案件266 5 万件,调解撤诉
案件174 6 万件。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检调对接工作机
制,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民事申诉案件,由人民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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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组织先行调解,检察机关再根据调解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共同化解矛盾纠纷。
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注重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社会团体、律师、专家、仲裁机构等
的作用,积极推动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
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加强三者之间在程序对接、效力
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对仲裁等非诉讼纠纷
解决机制,人民法院尊重其自身规律,并在证据保全、财产
保全、强制执行等方面依法予以支持。
完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对一些因民间
纠纷引起的轻微故意犯罪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
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对于
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
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
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