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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
1979年10月2日修正
缔约各方:
有志于在尊重主权和平等基础上,为谋求共同利益,增进各国之间的了解与合作而贡献力量;
有志于为鼓励创造性活动而加强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
有志于在充分尊重各联盟独立性的条件下,使为保护工业产权和文学艺术作品而建立的各联盟的管理趋于现代化并提高效率;
特协议如下:
第一条
组织的建立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第二条
定 义
在本公约中
(i) “本组织”是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ii) “国际局”是指知识产权国际局;
(iii) “巴黎公约”是指1883年3月20日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公约及其一切修订本;
(iv) “伯尔尼公约”是指1886年9月9日签订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及其一切修订本;
(v) “巴黎联盟”是指根据巴黎公约建立的国际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