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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伯尔尼联盟”是指根据伯尔尼公约建立的国际联盟;
(vii) “各联盟”是指巴黎联盟、与该联盟有关的各专门联盟与协定、伯尔 尼联盟以及根据第四条第(iii)款由本组织担任其行政事务的任何其他旨在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定;
(viii) “知识产权”包括有关下列项目的权利:
-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 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
- 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
- 科学发现,
- 工业品外观设计,
- 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
- 制止不正当竞争,
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第三条
本组织的宗旨
本组织的宗旨是:
(i) 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并在适当情况下与其他国际组织配合,促进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
(ii) 保证各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