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rge Medium Small |
第七条
成员国会议
(1) (a) 本组织应设成员国会议,由本公约成员国组成,不论它们是否任一联盟的成员国。
(b) 每一国政府应有一名代表,可辅以若干副代表、顾问和专家。
(c) 各代表团的开支应由派遣国政府负担。
(2) 成员国会议应:
(i) 讨论知识产权领域内普遍关心的事项,并且得在尊重各联盟权限和自主的条件下就这些事项通过建议;
(ii) 通过本会议的二年预算;
(iii) 在本会议预算的限度内,制定二年法律一技术援助计划;
(iv) 按照第十七条规定,通过对本公约的修订案;
(v) 决定应允许哪些非本组织成员的国家、哪些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可作为观察员参加其会议;
(vi) 行使其它适合于本公约的职权。
(3) (a) 每一个成员国在本会议中应有一票表决权;
(b) 成员国的三分之一构成法定人数;
(c) 在遵守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下,本会议应以三分之二多数票作出决议;
(d) 对参加本公约但未参加任一联盟的国家的会费数额应由仅只这类国家的代表有投票权的表决来决定。
(e) 弃权不作投票计算;
(f) 一名代表只能代表一个国家,并且只能以一个国家的名义投票。
(4) (a) 本会议的例会,应由总干事召集,会期及会议地点与大会相同。
(b) 本会议应由总干事根据多数成员国的请求召集举行。
(5) 本会议应通过自己的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