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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最后条款
(1) (a) 本公约应在一份用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作成的单一文本上签署,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并应交由瑞典政府保存。
(b) 截止到1968年1月13日本公约应在斯德哥尔摩开放签署。
(2) 正式文本,应由总干事经与有关国家政府协商后以德文、意大利文、葡萄牙文以及成员国会议指定的其它文字制定。
(3) 总干事应将经正式核签的本公约副本和由成员国会议通过的每项修正案的副本各两份分送巴黎联盟或伯尔尼联盟各成员国政府、其它加人本公约国家的政府,以及其它要求得到这些文件的国家政府。分送给各国政府的经签署的本公约副本应由瑞典政府核签。
(4) 总干事应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本公约。
第二十一条
过渡条款
(1}在第一任总干事就职前,本公约中凡提到国际局或总干事之处,应分别视为是指保护工业、文学和艺术产权联合国际局[亦称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BIRPI)]或其总干事。
(2) (a) 凡属任一联盟的成员而尚未参加本公约的国家,如果它们愿意,在自本公约生效之日起五年内,可行使如同它们参加了本公约一样的权利。凡希望行使这种权利的国家应书面通知总干事,该通知书应于收到之日生效。这类国家在上述期限届满前应视为大会和成员国会议的成员。
(b) 当该五年期限届满时,这类国家在大会、成员国会议和协调委员会中不应再有表决权。
(c) 这类国家在成为本公约当事国后,应再度得到表决权。
(3) (a) 在巴黎联盟或伯尔尼联盟的成员国尚未全部参加本公约以前,国际局和总干事应分别兼管保护工业、文学和艺术产权联合国际局及其总干事的职责。
(b) 该联合国际局任用的工作人员,自本公约生效之日起在上述(a)段所指的过渡期间,应被认为也是由国际局任用的。
(4) (a) 一旦巴黎联盟所有成员国全部成为本组织成员后,该联盟事务局的权利、义务和财产应移交给本组织国际局。
(b) 一旦伯尔尼联盟所有成员国全部成为本组织成员后,该联盟事务局的权利、义务和财产应移交给本组织国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