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法规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Updated: 2010-08-13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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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a) 成员国会议的预算应包括该召开会议的开支和法律一技术援助计划的支出。

  (b) 这项预算的资金来源如下:

  (i) 参加本公约但未参加任何联盟的国家的会费;

  (ii) 各联盟为这一预算提供的款项,而各联盟提供款项数额应由各该联盟大会确定,各联盟也可不为该预算提供款项;

  (iii) 国际局由于提供法律一技术援助服务而得到的款项;

  (iv) 为了(a)款所述的目的,给予本组织的赠款、遗赠和津贴。

  (4) (a) 为了规定每个成员国对成员国会议预算应缴的会费,参加本公约但未参加任何联盟的国家应属于一个等级,并应以下面所确定的单位数为基础缴纳年度会费:

  A级......10

  B级.........3

  C级.........1

  (b) 上述各国在按第十四条第(1)款规定采取行动的同时,应指出自己希望属于哪一等级。任一这类国家均可改变其等级.如要改为较低的级别,该国必须在一次例会上向成员国会议宣布。这种改动应于该届会议后的下一历年开始时生效。

  (c) 每一个这类国家每年应缴会费的数额在所有这类国家对成员国会议预算交费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应相当于它的单位数在所有这类国家的总单位数中所占的比例。

  (d) 会费应在每年一月一日缴纳。

  (e) 在新的财政周期开始之前,如果预算尚未被通过,则根据财务条例,应按上年度预算的标准执行。

  (5) 任何参加本公约但未参加任何联盟的国家拖欠本条所规定的会费,以及任何参加本公约的任何联盟成员国拖欠其联盟会费时,如果其所欠金额相当于或超过前两个整年的会费金额,则不应在它作为成员国的本组织任何机构内行使表决权。然而,只要查明该国拖延缴费是由于特殊的和不可避免的情况,这些机构则可以允许它继续在该机构内行使表决权。

  (6) 国际局在法律一技术方面提供服务项目的收费数额应由总干事确定,并应由他向协调委员会报告。

  (7) 经协调委员会批准,本组织可直接接受来自政府、公私机构、协会或私人的赠款、遗赠和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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