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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大 会
(1) (a) 本组织应设大会,由作为任一联盟成员国的本公约当事国组成。
(b) 每一国政府应有一名代表,可辅以若干副代表、顾问和专家。
(c) 各代表团的开支应由派遣国政府负担。
(2) 大会应:
(i) 根据协调委员会提名,任命总干事;
(ii) 审议并批准总干事关于本组织的报告,并给其以一切必要的指示;
(iii) 审议并批准协调委员会的报告与活动,并给以指示;
(iv) 通过各联盟共同的二年开支预算;
(v) 批准总干事提出的关于第四条第(iii)款所指的国际协定的行政管理措施;
(vi) 通过本组织的财务条例;
(vii) 参照联合国的惯例,决定秘书处的工作语言;
(viii) 邀请第五条第(2)款第(ii)项所指的国家参加本公约;
(ix) 决定哪些非本组织成员的国家、哪些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可作为观察员参加会议;
(x) 行使其它合于本公约的适当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