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法规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Updated: 2010-08-13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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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大  会

  (1) (a) 本组织应设大会,由作为任一联盟成员国的本公约当事国组成。

  (b) 每一国政府应有一名代表,可辅以若干副代表、顾问和专家。

  (c) 各代表团的开支应由派遣国政府负担。

  (2) 大会应:

  (i) 根据协调委员会提名,任命总干事;

  (ii) 审议并批准总干事关于本组织的报告,并给其以一切必要的指示;

  (iii) 审议并批准协调委员会的报告与活动,并给以指示;

  (iv) 通过各联盟共同的二年开支预算;

  (v) 批准总干事提出的关于第四条第(iii)款所指的国际协定的行政管理措施;

  (vi) 通过本组织的财务条例;

  (vii) 参照联合国的惯例,决定秘书处的工作语言;

  (viii) 邀请第五条第(2)款第(ii)项所指的国家参加本公约;

  (ix) 决定哪些非本组织成员的国家、哪些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可作为观察员参加会议;

  (x) 行使其它合于本公约的适当职权。